2019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要点
一、放宽对人类胚胎干细胞授权客体的范围
在之前,任何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均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第二部分第十章9.1.1.1),且说明书中也不能含有相关描述。
本次修改则删除了此项规定,并明确说明: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注意,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为违反社会公德。而动物的胚胎干细胞、动物个体及其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例如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等,则属于 “动物品种”的范畴,同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由此可以得出的是,从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的干细胞及其方法,应当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这是在生物领域的一个重大修改,对于相关生物企业属于重大利好。
二、强调创造性评价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
在中国专利实践中,对于发明创造性的评价通常采用三步法,即: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本次修改对此部分规定并未做实质性修改,但明确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根据发明的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同时强调了: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这一修改无疑为申请人的争辩提供了依据,当再碰到审查员将各个区别特征割裂,根据每一个区别特征的作用或效果来确定一个技术问题,再分别评价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申请人可据此力争。
而对于审查员而言,这就要求他们在评判创造性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各个特征之间的关联,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进行考虑。
三、强化审查员的公知常识举证责任
本次修改中增加了: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查员滥用公知常识来反驳发明的创造性,尤其是对于关键技术特征而言。
四、细化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要求
本次修改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提出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也就是说,所述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一种产品,产品对其有限定作用。
具体而言,修改后的指南要求:(1)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2)提交的图片或照片应满足一定要求,(3)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等等。
五、引入延迟审查制度
本次修改新增一节对审查的顺序进行描述,包括一般原则、优先审查和延迟审查。
优先审查的要求具体需参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局76号令)。
修改后的指南规定,对于同日提交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的,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还引入延迟审查制度,允许申请人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延迟审查,而不是延迟公开。
六、放宽会晤要求
在修改之前,指南规定与审查员的会晤必须是在审查员已经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而且需要在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之后提出会晤要求,或者是审查员发出约请。
修改后的指南将此规定删除,给予申请人和审查员在邀约会晤时更多的灵活性。